在
司法程序中,部分被诉方或者
证人因无法独立行使
诉讼权利而无法亲自参与案件;也存在着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者,然而却不愿亲力亲为解决
纠纷的情形;
另外,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工作繁重,使得不少
当事人可能无暇顾及自身的讼争事宜,亟需他人代为处理。针对上述种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到严
重犯罪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当事人、第三人、法定
代表人和
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一至两名
代理人代理其参与
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