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
债权转让之后,作为受让方的个体便具备了直接向法院提起
强制执行诉讼的权利。当涉及到
执行程序启动之前的债权转让行为时,债权
受让人无需采取先行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程序,而是可径直提出
执行申请。这是因为其申请早已由法院依法
立案并进行了处理,具体体现为通过发出受理通知书,而非
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了
申请执行人,因而不需要
执行法院再次下达主体变更裁定,并不必再进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程序,而应直接展开后续执行行动。
债权人有权依据手中的借据或
欠条,向审判机构申请支付令;
此外,若相应的
债务者尚存在其他等值财产,债权人无论是在
起诉之前还是在起诉过程中,均可向审判机构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和查封对方财产。如遇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
拒不执行的情形,该行为可能构成违反不予执行裁判罪,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
刑事处罚。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
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