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交的
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那部分内容,其中,若当事人在法院判定
不允许离婚或经调解达成和平解决协议的
离婚案件中失败;或者在法院判决、调解确认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中失败,那么他们有权利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再度提出关于离婚事项的
诉讼追索。
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对于上述判决
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及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原告在这六个月当中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理由作支撑,那么其在此期间再次提交的同一主题的
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
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
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