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并不必然享有
住房公积金权益。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取决于其在退休前所缴纳的
公积金情况。若在职期间已经按规定逐月足额缴费公积金,那么退离岗位后自然具备享受公积金利益的资格;若在职期间未曾足额缴纳公积金,那么在退休之后,自然也就无从受益于该项福利了。届时,此类人群可通过前往所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咨询与申领公积金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