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双方协商而正式签署解约协议的情形下,人事关系将得以终止,此时
劳动者有权向相关机构申请领取
失业救济金。对于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的失业人士,均可从国家设立的
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
失业保险金支持:
首先,在劳资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的基础上,
当事人在辞去职务之前必须确保与工作机构及自身均已按照规定缴纳足额的失业保险费用达一整年以上;
其次,若此情况并非出于个人主观意愿(如被
公司裁员或者解雇等)所导致的失业;
最后,申请人需要在法定时期之内完成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