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问题中,即使
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
被害人的谅解书,他仍然存在着被依法
批准逮捕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能够在审判过程中证明其表现良好,遵循法律程序并且实际行动表现出自觉承认错误并配合调查的态度,那么在刑期方面将会得到适度的减免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在审议是否应该批准或决定对某位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的时候,相关部门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该名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他对于自己的罪行和可能面临的惩罚的认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评估他是否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