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后的
产假期为 98 天,具体包括产前可享受 15 天的产假、若分娩过程较为艰难可额外增至 15 天产假以及生育多胞胎的情况下,每位婴儿可再享受到 15 天的产假。若是符合
晚婚晚育规定的女性员工,将额外获得 30 天的产假。对于未出现任何特殊状况的剖腹产产妇而言,其产假应在 98 天的基础上再加上 15 天;而对于晚婚晚育且选择剖腹产的女性员工来说,其产假应在 98 天的基础上再加上 30 天。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