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法规规定,需向相关人员支付
土地赔偿费及安置补贴费。
对于征收除已耕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其土地赔偿费及安置补贴费的规定标准需参照当地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及安置补贴费的规范设定。
在耕地
拆迁之前,农业人口如果人均拥有一亩以上的耕地,那么对该耕地进行征收时的安置补贴费应为被征收前三年内每亩年产值的三倍;
如果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低于一亩,此时对被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贴费将会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每减少人均0.1亩的耕地时,安置补贴费则会按年产值的倍数增长。
但是,最高的安置补贴费数额,不能超过年产值的十倍之限。
若此后仍无法保持被征收农户原先的生活水平,则须得到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方可增加安置补贴费。
为了
保证公正公平,只要国家依法进行
土地征收,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之后,都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告和执行。
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就某地拟申请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全面开展现
征地状况的调查研究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同时也要将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等在内的重要信息,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庄以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不低于30天时间的公示,广泛征求当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