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首先需了解,“青苗”主要指的是那些处在生长期中,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作物以及正在成长中的经济林木。
另外,“地上附着物”则是指在被征收土地之上除青苗之外的各种附着物品,其中包括了诸如房屋、其他各类固定设施乃至一般的树木等等。
接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两大概念所指的正是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对于因挖掘土地而破坏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向原种植者或是附着物所有者支付的一种
补偿金。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真实所有者手中。
具体来说,“青苗补偿费”的本质在于补偿被
征地农民由于
财产损失所承受的损失,根据该项费用的归属原则,应交付给实际耕种人员或是由其控制的个体。
如果
承包方已经把土地的承包
经营权以转包、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了其他人,但除非
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否则青苗补偿费应视为投入者所有。
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部分,只要在
征地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存在的附着物,那么相应地,征地单位应当对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予以适当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