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然力量的不可抗拒性导致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契约时,
当事人依法享有部分或全部的免责权利。
然而,对于此种情形,务必要通知与之
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并且在合理的期限之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
若未能如期告知对方这种状况,并因此引发了包括道路
交通费用、工作延误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等额外损害,那么该负担应由受到了
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那一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关于已经开始执行但尚未结束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而已经完成的部分,则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决定是否需要恢复原始状态或是采用其它的补救手段,同时也有权寻求损失赔偿。
若是因为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引发的
合同解除,拥有解约权的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了不同的协议。
当作为主合同的解除当出现之后,
担保人应对
债务人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不过在此之外的
担保合同将另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