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房产未能达到法定的
收房标准,致使房主无法如约接手使用,其有权以正当理由予以回绝并退回房屋接收通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退回房屋接收通知亦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房屋建筑本身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小区内的园林景观与公共设施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及开发商尚未完成房屋整体竣工验收等状况皆可能导致房主无法接受这份通知。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
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
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