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购
买房产后选择
退房这项事宜,实际上并未设置明确的时限限制。如果发展商未能信守其义务并构成了根本性的
违约行为,那么作为
购房人便有权单方面解除相关法律文件,进而执行退房程序,同时追究发展商的
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节影响退房决定:
首先,若
逾期交房的持续时间已超过事先规定的期限;
其次,待售房屋的整体结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理得以修复或即使经过修复却仍然无法达到双方协商设定的质量标准;
最后,鉴于发展商方的过失导致购房者无法依照法定程序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