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易中交付预
定金(亦称“押金”)可予以返还。这种行为被普遍视为是
履行合同约定的
担保方式,属于单向的义务责任,即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给付方为确保自身权益,需向接收方提供相应保障。若收受方未能履行其成立的
合同义务,则仅能退还原定金款项,无法实现违约时的两倍反偿;反之,当支付方违反其承诺时,收受方有权替代定金作为
赔偿损失或
罚金进行冲销,并无须返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定金并不具备附带责任属性,因此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此种权利的请求,应由人
民法院驳回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