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质量出现问题之际,
购房者有权采用以下三个渠道进行妥善处理:
第
一,遭遇
房屋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应首选与开发商协商,并请求开发单位提供适当的修缮服务或是实施其他有效举措以加以弥补;
第
二,购房者可向当地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最后,若协商与投诉均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购房者亦可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此外,购房者还有权选择跳过协商及投诉环节,直接依法向法院提出
申诉诉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