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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找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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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0
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应当首先寻求开发商的协助,由于购买方与发展商之间签署了明确的合同协议,双方构成了直接的债务债权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开发商身为商品住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须对所售商品房的品质全权负责。若因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受到损失,开发商须参照相关法规条款,依据合同约定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作出相应赔偿。此外,若是开发商对于此类问题持消极态度或者解决方案未满足购房者的要求,当事人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机构申请组织调查认定,亦或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于住户而言,也有权利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房屋进行全面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民间赔偿事件的重要证据支持。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规以及自身具体情况起诉开发商,维护己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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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找谁管
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因开发商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若开发商消极处理或解决方案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机构申请调查认定或向主管部门申诉。购房者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作为赔偿证据。如问题仍未解决,可依法起诉开发商维护权益。
18浏览 2024-03-29
房屋质量问题找谁来管
遇到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处理,因开发商承担最终责任。若开发商未解决或解决方案不满意,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调查或向建设主管机关投诉。购房者也可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进行房屋鉴定,作为赔偿证据。若所有途径均无效,可依法起诉开发商,维护自身权益。
22浏览 2024-03-29
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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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道质量问题找谁
遇到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沟通,其作为生产和销售方承担最终责任。若问题未得解决或解决方案不满意,可寻求建筑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帮助或向住房建设部门投诉。也可委托法定结构安全鉴定单位进行专业鉴定,其结论可作为赔偿证据。若仍无法解决,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44浏览 2024-03-29
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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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找哪儿管用
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并依据合约要求其担责。如开发商处理不当或方案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控机构申请认定或向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报告可作为法律赔偿依据。若问题仍未解决,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必要时向开发商提出申诉。
6浏览 2024-03-29
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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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找哪里最管用
面对商品房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结果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诉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维权。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了解自身权利和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39浏览 2024-03-29
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质量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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