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撤销交易,通常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例如在购
买房屋后,如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地产开发商有严重
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履行房屋交易合同(如开发商未能按规划建设房屋,或延迟交房等),买家得以按照
购房合同以及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无须负担任何违约责任地解除该交易合同,或者以此为基础,与开发商展开协商以达成协议解除。然而,若买家并未依法享有或者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此类情况下选择
解除合同则属于实际的违约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买家对付此问题可采取以下策略:首先,认真研究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看是否涉及到这种情况下买家具有解约权力的情况;第二,试图与开发商洽谈以解除房产交易合同。若买家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确有困难,通过保持与开发商的良好沟通,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
赔偿费用(包括开发商已支出的
印花税等各项费用)或者缴纳一定的
违约金,大部分情况下开发商会愿意考虑解除合同。综合以上信息可知,能否
退房并非单纯由是否支付完成全部或部分房款来决定,而是主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所约定的退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