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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潢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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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20
假设出现了品质问题,可首先尝试寻求开发公司的协助,因为在购买双方之间,购房者与其所属的发展商签订有直接的合约关系。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开发商,理应对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总体责任。若开发公司未能为相关问题提供完美解决方案或者购房者对于处理结果并不甚满意,当事人可以将此事交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请求其协助进行鉴定并找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补偿;同时,购房者亦可以自行选择委托具备法定结构性安全鉴定资格的独立机构,对所购房屋做进一步诊断,所得出的鉴定报告即可作为相应的民事赔偿证据之一。
若以上这两种方式均未能产生预期效果,购房者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状况依法采取诉讼手段,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装潢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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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潢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解决。若开发商处理不当或购房者不满意,可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或委托独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作为赔偿证据。若仍无法解决,购房者可根据法律采取诉讼手段追究开发商责任。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5浏览 2024-03-29
装潢尾款欠了一万元,装潢质量太差和装潢款不符
[律师回复] 一、注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规定: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资信能力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1、建筑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建筑公司净资产 3.6亿元以上。 3、建筑公司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建筑公司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扩展资料:建筑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1.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阀门、管道配件、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包装材料销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2.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市政工程施工,外墙清洗,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 3.卫生洁具、地板、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为国内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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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找谁
购买房屋后发现质量问题,应优先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需对商品房品质负最终责任。如开发商处理不当或购房者不满意,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评估或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业主也可委托法定机构鉴定房屋质量,作为赔偿依据。若问题未解,可依法决定是否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23浏览 2024-03-29
新房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若新购住房存在质量问题,您有权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限期修复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标,您有权终止购房协议,并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这一措施旨在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确保您购买的住房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请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维护自身权益。
24浏览 2024-05-27
装潢公司装潢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装潢质量问题,如果要赔偿,怎么赔付?
[律师回复] 去年,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一家房屋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装修费近15万元,约定5月初交付使用。3月,因发现屋顶开始有抹灰层脱落,地板、橱柜开裂,我便要求装修公司保修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装修公司声称装修服务不包括保修。遇此情况,如何维权?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根据《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装修即使交付使用也不意味着质量合格,很多质量问题发生在交付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因此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你的房屋出现问题的时间在保修期内,因此你有权利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进行重新返工,并对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你有权利提出的诉求有两项,一是装修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二是装修公司应当赔偿你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司法实践一般参照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按照房屋不能居住的期间计算损失。综上,建议你起诉装修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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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若房产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功能,购房者有权依据现行法律,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购房者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购房者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居住安全和财产安全。
14浏览 2024-05-14
私人装修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双方争议若无法协商,仲裁是有效途径。寻求专业技术鉴定是关键,技术部门虽可鉴定但无仲裁权。极端情况下,司法途径是最终解决之道,但成本高昂,结果多破裂。房屋装饰维权途径包括重新施工、修复或经济赔偿,需依据合同条款决定。
46浏览 2024-03-27
房屋装潢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地。说的简单一点,之所以会产生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其实很多时候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在合同中对彼此的合同义务没有约定清楚,导致日后发生纠纷时大家无法协议一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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