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寻求开发商协助,因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有明确的
合同关系。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开发商对商品房品质负最终责任,并需
赔偿给购房者相应损失。在赔偿问题上,开发商需根据导致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依据签订的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
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有效处理或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处理方案不满,
当事人可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递交文件请求组织认定,或者向住房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投诉。除此之外,业主也可以直接联系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进行房屋鉴定工作,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
民事赔偿诉讼的重要证明材料。
最后,针对以上措施均无法解决的现象,购房者有权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的利益诉求,提起
仲裁程序或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