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购买
商品房过程中遇到质量问题,首先应寻求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因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商务合约。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及经销商,应当对所出售的商品品质负责到底。在购房者要求
赔偿的要求下,开发商需要根据商品质量问题的情况,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追诉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
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或对开发商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
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得专业的质量评估支持,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相关投诉。同时,住户也可直接委托具备国家认可的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所购房产进行科学鉴定,鉴定结论将成为争议赔偿款的重要
证据之一。
在所有手段均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有权启动
仲裁程序,并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自身权益状况,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以便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
纠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