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房地产开发商的诸多原因产生
房产证争议时,业主们可能会陷入无法获取房地
产权证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明的困境。若此时开发商有产生《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之
违约行为,则业主可尝试通过沟通协商,向地产开发商提出尽快颁发相关证书的个人要求;或是考虑解除合约关系,同时敦促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或
赔偿实际损失。倘若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妥善解决办法,那么业主可考虑诉诸法律途径,请求判定该
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开发商支付
罚金和
损害赔偿等权益补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