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利解除
购房合约并退还已购房产:
首先,若开发商
违反合同条款擅自对已确定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其次,所购置房产的实际面积与合同所约定面积比较,误差超出3%;再次,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瑕疵。举例来说,楼体发生显著倾斜、墙面出现明显裂缝、渗漏问题严重影响到日常居住使用,或者地基、承重墙等主要结构部件不符合法定标准等多类现象;此外,如开发商未能全套完备相关合法手续而导致买卖契约无效;
最后,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产。在有关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交房日期之后,经过三个月的等待期仍旧未看到开发商有任何实际行动,那么买受人便享有了请求开发商
解除合同以及退还预定
定金或补偿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房款利息的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