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
买房产后
退房的决定依据的并非制定的严格期限,倘若开发商存在根本性的
违约行为,
购房者即拥有
解除合同的权力,进而选择退房以追溯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主要可以归因于三种情况:第
一,
逾期交付房屋超过预先设定的期限;第
二,房屋在结构方面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至于无法进行修复或虽经修复但无法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的情形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行使退房权利;最后,如因开发商自身失误而导致购房者无法依法获取
房屋所有权证书,亦可据此原因选择退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