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种
违约行为;例如,与
购房者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却将此房屋再行出售予第三方;未经买家同意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设计;未能按照原定计划交付房屋,较原合同约定日期产生拖延现象;甚至出现了严重影响住房舒适度及正常使用功能的
房屋质量问题以及未能按期完成
产权过户手续等状况。这些都是开发商作为合同签署方未履行诚信义务并违反了双方之间誓约条款的表现。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