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司法程序中,当涉及到法院对不动产的强制拍卖时,
债权人完全是有资格去发
起诉讼的。假设所涉及的该项不动产,恰恰是该
债务人能够提供用于执行价值的唯一财产,且已经取得了针对
被执行人的货币债权实现的司法裁定基础,那么就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参与该被执行人的
财产分配事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
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
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