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验收新居时若发现此类质量问题对正常的居住和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业主有权拒收此房。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房地产开发商施压,敦促对方规定期限进行全面整改;而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违反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合约中所约定的竣工品质标准,无法得到有效修缮甚至经过反复修补后仍旧难以做到验收标准,那么业主便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要求取消房屋购买协议,并寻求相应的
赔偿损失。关于如何确定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议寻找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权威机构进行科学检验。该鉴定报告将成为业主在
民事赔偿方面的有力
证据。如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可以修复范畴,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修复责任;若实在无法修复,则业主可与开发商
协商解除合同,办理相关
退房手续且取得全额房款退还的权益,与此同时,应依法追究开发商的相关责任。换句话说,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或者称之为房屋质量缺陷,其实就是指房屋
建筑工程的竣工质量未达到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与此同时与业主之前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各项约定相违背的情况。据此,不难看出,并非所有肉眼所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诸如细微的裂缝,极其轻微的倾斜等问题,只要它们在工程建设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就不算是质量问题,业主应该以包容的心态去面对这类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