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征收者与被征收者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若征收方未能依照该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负有责任的被征收入理应运用法律途径全力捍卫自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我们给予如下专业的法律操作建议供大家参考选用:(1)以被征收者个人名义向征收方下发催告信以示敦促,明确表达希望其尽快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之意;
(2)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
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专业人士代表被征收入方向对方发出《
律师函》,同时详细说明如果继续拒绝履行责任将会承受何种法律后果;
(3)若在发送《催告函》和《律师函》后,对方仍然不予理会,被征收者可对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行政诉讼,坚决主张征收方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
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