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苗费补偿是否需要每家都进行签字手续,因具体情形而异。
在针对农村地区进行的房屋
拆迁过程中,通常在相关补偿与安置计划得到公布之后,征收一方可组织村民签署相应的补偿协议。
在此一环节中,一般的做法是要求每一户的户主亲自签名确认。
在领取补偿款项的时候,如果补偿款将通过转账方式划入银行卡账户内,那么便无需再次进行签字确认;
只需依据双方所达成的补偿协议中所规定的期限,等待财物直接支付即可;
若是采取现场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则通常情况下让每一户的户主签字即可完成领取。
如果由于户主自身的某些原因导致其无法亲自签名,则可授权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代为处理签字事宜,此种行为完全合法;
然而,当涉及到领取农村拆迁款这项事务时,最好由户主亲自前往办理签字手续,以此来预防
由他人恶意冒名顶替或者盗取款项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关于国家在
征地过程中对于青苗补偿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1.对于普通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用而言,依照惯例最高按一个季节的产值予以计算。
若播种时间较短,投入的资源相对有限,亦可按照一个季节产值的特定比例进行计算。
2.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应给予其季节产值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用以补偿种子等成本开支。
3.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农作物来说,最多只能按一整个季度的产值作为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等青苗品种,若已达到收获期并且有成果产出者,则不再另行补偿。
4.对于生长了数年之久的经济林木而言,应当尽可能地进行迁移处理,同时由使用单位支付相应的迁移费用;
若实在无法迁移而必须予以砍伐的话,则由使用单位按照树木实际价值进行全额补偿。
至于那些已经长成的树木,应当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5.有关青苗补偿费用的具体参考标准,将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按照自身发展状况进行制定并对外公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