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系被拆毁之房产乃私人所有之住宅,而
拆迁所获
房屋所有权又在夫妻双方缔婚登记之前即已确立,则此类拆迁事项应视作单方面
财产权利范畴,且不得认其为
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但若此等被拆毁房产乃私有住宅,而拆迁获得之房屋所有权自
婚姻登记之后才得以确立,则该未经拆除之房产及其增值价值将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
再者,若被拆毁之房产乃夫妻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有住宅,而后于婚后因该房产遭遇拆迁而获得的
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单方
当事人名下,且拆迁安置房价款以
夫妻共同财产拨付支付,则该拆迁所得之安置房亦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如同前述,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处房产遭遇拆迁并获得的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单方当事人名下,该房产也将被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最后一种情况是,被拆毁之房产为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处房产遭遇拆迁,并获得了登记在夫妻单方当事人名下的安置房,但此次拆迁安置所需房价款仍需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那么该次拆迁所得之安置房亦理当归类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