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房屋征迁补偿过程中,我们坚守的基本原则是:补偿额度必须不低于
拆迁令正式发布那日起,与被征
拆迁房屋
类别相似的所在房地产市场平均价位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房屋价值时,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到其原始构建的成本,同时也要涵盖其中的室内装潢费用及房屋所附属的
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二项需要关注的内容为
搬迁补偿和临时性安置补偿。
若由于拆除房屋而需要进行位置变动,对此行为,房屋征迁管理机关有义务向被征拆迁人支付相关的搬迁费。
至于这个数额的具体标准,则需依据被征迁房屋的面积大小,再由当地政府制定出相应的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拆迁人有权利选择货币方式获得补偿,或者也可以选择
房屋所有权置换,如果选择了后者,那么在新房屋未实际交付之前,征迁机构应当先向被征拆迁人支付临时性安置费用或安排类似周转用房作为替代住处。
当涉及到支付此类临时性安置费用时,我们会参照当地所安置住房的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来作为参考标准。
最后,如果被征迁的房屋用于经营生产,对于由于征拆房屋所带来的停止生产和经营的损失,我们会根据房屋被征讨之前的效益、停止生产和经营的期限等诸多因素来确定正确的补偿额度。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
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