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
受害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应对护理人员的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
赔偿。
若护理人员具备正常工作收入者,则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
误工费用标准予以计算;
而如果护理人员身处无业状态或者已经聘请了专业护工,那么便可以参考当地专业护工所执行相同级别护理任务的市场劳务价格作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护理人员数量通常情况下以1人为宜,但是在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给出明晰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调整人数。
至于具体的护理期限,应该从受害人能够自行完成日常生活活动之日起算,直至完全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倘若因身体残疾致使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则需要考虑其年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配备专用辅具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合理地估算恰当的护理期限,但总计不得超过20年。
对于受害人在评定
伤残之后的护理问题,须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及配备残疾辅助用具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相应的护理级别。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