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证明的涵盖范围,这实际上是涉及到出质者在此基础上需要承担的相应担保义务和责任的深度与广度。
质押担保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主债权及其对应的利息;
第二个就是
违约金;
第三是对财产造成损害的
赔偿金;
接下来是质物在保存过程中所产生的保管费用;
最后则是为了实现质权而必须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主债权,顾名思义,它特指在主合同中所约定的
债务人为满足
债权人需求而必须承担的
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包含可能从主债权衍生出来的任何利息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债权。
至于利息,特指在实现质权阶段,主债权已经进入偿还期限的所有相关利息,利息的精确数值可根据法定要求进行设定,亦或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设定过高的利息,因为这样的行为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
违约金,这是对于主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当一方出现违约现象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或作为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依据。
损害赔偿金,是指当债务人身为失约方,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那么,他就必须为此付出的
赔偿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这个概念是指当质权人拥有并占有时,为了妥善保管质物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至于实现质权的费用,那么它覆盖了实现质权阶段所必需的各类开支。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