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如果对方存在
误工等经济方面的损失,则亦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当受害者受到
人身伤害时,因其就医治疗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因此造成的误工收入的减损,包括
医疗费用、误工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辅助费用、必需的营养费用等均需由
赔偿义务人予以全面
赔偿。
若
受害人因伤致残,对应于其生活质量需求所增加的无关费用和由于
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与持续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而这些都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