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与妨害公务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首先,
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差异。
确切地说,前者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
而后者,犯罪的主要客体则为国家安全。
其次,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两者亦存在明显差别。
首先,在行为指向这一重要因素上,阻碍执行职务罪的行为导向往往具有十分明确的针对性,即聚焦于某个特定的正在依照法定程序
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
从业人员或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相较之下,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指向则更加广泛和随意,它所针对的并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
违法行为,而是对整个国家政权构成威胁。
换句话说,从具体的受害者角度分析,这类犯罪的
受害人更多地呈现出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再者,我们也需要关注到本罪与
贪污罪的区别。
从根本上看,这种区分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涉及的主休要素上面。
本罪的主要
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组织中的职员,涵盖了所有从事经营劳动的员工,无论其所供职的公司属于股份制、
有限责任制,抑或是国有性质,包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集体所有制等形式在内,同时,也覆盖了
个人独资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或者
私营企业等类型。
然而,贪污罪的主体仅适用于那些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群,这些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乃至其他各类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中所行使管理职权的管理层,以及在非国有性质的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机构中所担任管理职位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