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具体设定需结合
劳动合同的特性及合法时长进行合法安排,且最长不能超出六个月的法定限额。
在此方面,法律
法规明确了如下一些具有约束力的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若介于三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年的范畴,则试用期应尽可能维持在一个月以内;
(2)对于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情况而言,试用期可控制在两个月以内;
(3)当涉及到期限达三年或以上且采用固定或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则被严格限制在六个月以内;
(4)同一位雇主与同一位劳工之间,试用期的设定只允许出现一次;
此外,(5)当劳动合同是基于特定的工作任务而签订或者
合同期限短于三个月的情况下,则没有设定试用期的必要;
(6)试用期应当被涵盖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反之,如果仅仅单独设立试用期这一部分,则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试用期的设定也将不被认可,此时试用期的期限应相应减少至劳动合同期限;
最后,(7)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薪资水平,必须至少达到所属公司中同岗位中的最低档次或劳动合同所约定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