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乃婚姻缔结之前配偶一方即已获取之物。
此概念所涵盖之时间阶段为男女双方申请并通过
结婚登记之日,在此日期以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皆视为单独所有;
而自夫妇结婚登记之日起始至以后的日子里,任何一方单独获得或由双方共享之财产,除了法律对此另有明确规定或是男女双方特别做出约定外,皆被视为婚后夫妇共享的
共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乃其在
结婚之前即已获取之财产,包括了动产与不动产两部分。
这种婚前财产可概括分为四大
类别:(1)个人自有财产,例如薪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源于
继承或赠与所获财产、资本增值及其他合法来源收入。
(2)一方在婚前所取得之
财产权益,如婚前所拥有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包括
个人财产在婚前所获得的利息。
(4)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票、债券等形态存在,但婚后转换为其他形态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抑或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财产,只要是来源合法且已被依法取得,就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