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之相关条款,
国家赔偿请求的时效自国家公权力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行使职权之时的具体行为被依法认定为
违法之日起开始算起,时效期限长达两年。
若在此随后的两年时间里,请求者没有向
赔偿义务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将自动丧失其要求赔偿的权利。
特别注明的是,根据该法律中的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赔偿请求者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周期为两年,需要从其知晓或理应知晓国家公权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其
人身权益与
财产权益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若某人处于
被拘留等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时间段内,这些时期并不计入正式的时效周期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
行政诉讼的同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则须视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对于时效性的相关规定。
若在赔偿请求时效周期的最后6个月期间,由于无法抵抗的自然因素或其他阻碍而导致索赔请求无法进行,时效将暂时停滞;
直到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得以解除,再来重新计算赔偿请求的时效周期。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