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专家针对总公司如何对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报税这一议题,给出了详尽而严谨的解析:首先,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
增值税管理方面都是适用同一制度的,即必须于其自身经营所在地区就地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其次,关于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需按照单独承算的原则进行申报与缴纳处理;
而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来说,因其实际属于汇入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范畴,因此企业所得税将依据总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实行汇总式的支付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固定业户有义务向其总部注册地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足额缴纳增值税各款项。
若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处于不同县级行政区划内时,则必须各自向各自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但在获得国务院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授权,或者当地省级政府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效准之后,总机构有权将各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增值税款项进行合并汇总后向总部注册地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如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所明确指出的,在中国大陆合法设立并且未取得
法人资格的营业性机构,须按照汇总计算的方式缴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