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认知因素这一层面,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行为者对于自身所欠缺的行医技能以及应对疾病恶化的能力,已经了解得非常清楚;
与此同时,他们也明确知道,如果病人未能得到有效且及时的诊疗,将会导致他们残疾甚至失去生命。
因此,这种情况并非那种忽视或无知大意的过失。
至于说到意志因素,行为者表现出一种冷漠的、置若罔闻的对待态度,对于病人可能遭受的
人身伤害及死亡,似乎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充满了行为故意,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故意的
犯罪,也就是说,尽管行为者明白自己不具备行医资质,却依然进行医疗活动。
然而,他们对于就诊人员可能因非法行医而丧生或健康受损害的结果,或许可能是由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
间接故意。
换句话说,他们理应预见到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带来的就诊人员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到这些情况,或是因为过于自信而
误判能够规避风险,或是虽然预感到可能出现上述可怕的后果,却仍选择对其放任不管。
最后,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核心要素便是
犯罪目的。
事实上,非法行医罪并不需要以获取暴利作为其必备条件。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