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购房时父母
出资并以贷款方式购
买房地产的问题,该地
产权归属并非一律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若该房产正常进行了产权登记手续,完成了夫妻双方名字的添加,那么从法律层面讲,这座房产即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但如果在登记过程中,只有夫妻中的一方出现在产权所有人列表之中,那就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若存在只要其中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同时产权也单独列于他们孩子名下的情况,并且在婚后,该产权登记方主要是用其
个人财产来负责
还贷的,那么这样的房产性质应当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反之,如果婚后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的话,那么这个时点上的这套房产就应被视为夫妻所共有的财产。
2.倘若
购房时双方父母共同出资首付款,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理当被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3.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即尽管父母只为首付款出资了一部分,而剩余款项则是由夫妻
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的,此时若另一方能提供充分的相关
证据,证实他们的确是共同出资了购房款,那么此时的房产就应该被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上述所提到的共同出资难以证明,那么房产将依然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