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法庭对
债务人名下的房地产实施拍卖程序之后,倘若所得的资金仍然无法完全偿还所有
债务,作为债务人自然应当负担起其他财产的
强制执行责任。
然而,若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均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划扣,那么法官将不得不做出裁决以宣告此次
执行程序的终结。但是请注意,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依然具备与债务人就偿债期限以及还款方式进行协商的权利,双方可以共同拟定出一份详尽的
还款协议,最终依照这份协议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执行案件
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
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
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
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
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