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下班离开工作场所时,若在下楼梯过程中不幸扭伤脚部,此种情况可视为在正常工作范围之内,进行收尾性工作所遭受的突发性
意外伤害。在此条件下,该员工将有资格被判定为
工伤;
然而,若发生其他类型的事故或损伤,便无法得到企业
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
上下班期间因交通安全问题导致的身体伤害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仅限于在实际工作时间内由于履行职务职责而产生的身体损害才能被确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