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市区域内参与
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首先,女性职员可额外享有98天的
生育假期,其中包括分娩之前15天的预
产假;
其次,如若遇到难以自然生产的情况,还能申请延长分娩期,达到15天的额外产假;
再次,对于同时生有多个孩子(即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母亲,每个新出生的婴儿都将为其带来15天的额外产假;
最后,如果是
晚婚晚育的女性职工,则可额外获得30天的产假。值得注意的是,晚育的定义是指在
法定结婚年龄之后生育的第一胎。
此外,对于怀孕不满四个月而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职工,同样享有15天的产假;而对于怀孕超过四个月进行流产手术的女性职工,则可享受到42天的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