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在关于员工岗位调动的议题上与
劳动者未能达成共识时,他们享有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
经济补偿金并同时
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此过程中,所谓“调岗”即是指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五花八门,比如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原先岗位的取消、或者劳动者难以胜任现有的岗位等。
然而,用人单位需注意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都无权单独决定是否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