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便自然终止。在此情况下,雇主无须提前向员工告知。待
劳动合同到期后,只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作交接、结算薪资以及领取
经济补偿等事项,便可顺利离职。
然而,如果是
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
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完成
续签手续。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劳动者仍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劳动者凭借此有效证明文件,便可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进而领取失业保障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