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倘若某工人遭受
工伤伤害,其对应的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
工伤补偿责任。倘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未对包工头的施工进行合规性的监督和管理,致使工人受伤,那么用人单位便需要独自承担工人的工伤救治与补偿责任。若存在工人已办理
工伤保险的情况,则可依据该保险享受福利待遇;如若未能购买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