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赔偿的过程中,若
当事人对
赔偿义务机关所做出的
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感到不满,则有权利进行
申请复议。
然而,申请复议并非随心所欲,它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时间限制。具体而言,当事人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不赔偿决定后的第30个自然日起,向上一级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
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