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处理的过程中,拆迁
安置房的分割情况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探讨:首先,倘若夫妻双方都是被
拆迁安置人口,那么此类房屋便构成了夫妇间的
共有财产,在对其进行划分的时候,必然需要依据房屋切实可行的使用状况以及双方所具备的经济能力综合斟酌后作出判断;
第二,若只有夫或妻一人为参与此次拆迁活动的安置主体,只需要这种房屋是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得以获取的,同样也应当视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然而,在这个环节上进行分割的时候,应当适度关注房屋的来源因素,将所有权判予被拆迁安置人持有,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