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
行为人使用
暴力、恐吓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另一方
当事人或其
家属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声誉及财产等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使对方当事人被迫签署
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判定此份离婚协议属于受强迫签署。
在此种情形之下,根据有关法律法则,该份离婚协议是享有
撤销权的。
办理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必须有明确的
自愿离婚意愿,并且这个意愿的表达要真实;
其次,当事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以及财产作出妥善的安排处理;
再次,双方都曾办理过合法有效的
结婚登记手续;
最后,满足所有条件的双方,都必须具备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
离婚的流程如下所述:首先,双方应就资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达成共同理解,并形成书面的
离婚协议书;
其次,由双方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登记;
第三步,在经过30天的
离婚冷静期之后,若没有撤回申请者,则婚姻
登记机关有权确认其是否故意为自愿离婚,确认后发放
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