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已无法再持续进行执行的合同,其解约过程可依照如下步骤程序:首先,需要由契约各方经过深入商讨并达成一致意见,以便达成解除协议;
其次,若合同中预先设定了允许解约的条件或条款,那么当这些情况出现时,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最后,假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特定情事已经出现,比如
不可抗力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实现、在支付期限的终点之前,某一方明确地声明其将不再或是已经通过自身的行动表明其不会履行其主要
债务责任等等,都将构成法定的解约理由,此时,我们就必须依据法律程序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来
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