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秉持着促进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宗旨。
为此目的,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遵循的条件标准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期限限制。
此外,负责设定行政许可的机构亦须定期对自身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客观评估。
对于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如果审慎分析认为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修订或废止的手段来达成改革或改善效果,则应当迅速地采取行动,对设定该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
法规进行适时的修订或是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